1、常年国内外分居增加了离婚的发案率。在基层法庭的各类案件中,婚姻类案件占比重达到百分之三十,其中多为长期分居引起离婚。在此类案件中,离婚案件占了较大的比重。出国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3年以上,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易造成感情淡薄,引起离婚。
  2、非婚姻类案件被告一方在国外的地址无法提供,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。被告家人又不愿意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。因此常常需要进行公告送达,案件转为普通程序。且转为普通程序亦存在送达的法律风险问题。
  3、被告常以不在国内为由,规避法律责任。一般情况下被告在国外都不会积极应诉,更不会主动委托代理人来参加诉讼。即使缺席判决也以人在国外为由拒绝履行。很多案件缺席判决后,判决书公告送达给被告,但是被告往往自己却不能得知,因此无法及时承担责任,甚至逃避责任,而以人在国外为由拒不履行。
  4、此类纠纷无涉外因素,不属于涉外案件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涉外案件应当在主体、客体或者内容方面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。出国人员相关案件只是当事人本人在国外而并无真正的涉外因素,因此不能使用涉外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。
  5、较长审限使得原告权利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。被告如国外送达,则送达将会占据较长时间,且费用相当高,远远超出原告的承受能力。案件因此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裁决,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无法及时得到赔偿。